合肥一女子因病申请病假
(资料图片)
在医疗期内被公司解聘
她一纸诉状将单位起诉至法院
要求支付经济赔偿
近日
肥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
病假期间被解除 女子状告公司
女子蒋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汽车订单交付工作,2021年1月,双方签订书面《劳动合同》。该劳动合同附件约定,劳动合同期限到2022年2月19日,蒋某的年薪为税前15万元,按十二个月平均支付,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从税前薪资中扣缴。
2022年1月17日,某汽车公司向蒋某送达了《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》:因与蒋某的合同期限于2022年2月19日届满,公司经研究决定,公司不与其续签新的《劳动合同》,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然而,在此之前的2022年2月15日,蒋某被诊断为盆腔炎,蒋某于同年2月18日至2月28日至医院治疗,医院建议休息至同年3月4日。在此期间蒋某均履行了请假手续。
某汽车公司以蒋某未向其继续请病假为由向其送达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》,通知蒋某终止劳动关系,蒋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,公司人员将该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蒋某。某汽车公司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。
蒋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,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。
法院:属违法解除 支付赔偿金
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,某汽车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到期,但此前蒋某因病申请病假,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治疗终结时止。蒋某去医院治疗,医院建议休息直到2022年3月4日,是连续的治疗过程,此期间内蒋某仍在医疗期,某汽车公司不得终止与蒋某的劳动关系。
但汽车公司却在医疗期内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,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,鉴于蒋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3年1个月,某汽车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,某汽车公司还应支付蒋某经济赔偿金差额46847元。
判决送达后,某汽车公司上诉至合肥中院,合肥中院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称,一般来说,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。
通讯员王旭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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